河北卡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此郑重提示您,本协议是您(用户,包括自然人、法人)与河北卡鱼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卡转客”注册及服务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法律协议,适用于您在卡转客注册及使用卡转客服务的全部行为。
请您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您通过卡转客点击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的所有约定,本协议在您和卡转客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发生法律纠纷,您不得以未仔细阅读或理解本协议为由进行抗辩。若您不同意或者不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请您不要注册成为卡转客用户及使用卡转客服务。
第一条 用户确认及服务接纳
1.1 注册用户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居民(不包含台、港、澳地区);
(2)具备接受卡转客各项服务,履行相应义务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1.2 用户需接受卡转客全部协议条款及各项卡转客规则,方可成为卡转客注册用户,接受卡转客提供的各项服务。
1.3 用户确认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完成注册的,视为用户符合注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因接受卡转客服务所产生权利义务。
1.4 卡转客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范围内接受、拒绝、终止/中止用户接受卡转客服务之资格。
第二条 用户注册信息
2.1 用户首次通过卡转客提交个人信息并确认本协议的,即成为卡转客注册用户。
2.2 用户应自行如实向卡转客提供注册信息。用户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用户提供的注册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详尽,用户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卡转客保留终止注册用户资格的权利。
2.3 用户认可卡转客访问、收集及储存用户的资料及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用户本人提交的资料及信息以及卡转客自行收集的用户资料及信息。卡转客收集、储存用户资料及信息的目的在于更加效率及便利地为用户提供卡转客服务,卡转客不得将用户资料及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2.4 卡转客应当采取不低于一般行业惯例对于用户的资料及信息进行保护,但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用户资料及信息泄露(包含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第三方导致的系统缺陷等),卡转客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5 卡转客有义务根据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向该等机关提供用户的资料及信息。
2.6 用户应当谨慎地保存、使用其卡转客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用户不得将卡转客账号向他人透露、借用,否则用户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
第三条 卡转客服务
卡转客依靠互联网依法向卡转客注册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服务内容。
具体如下:
3.1 卡转客依靠互联网依法向卡转客注册用户提供浦发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上海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等信用卡的便捷申请渠道服务。
3.2 卡转客依靠互联网依法向卡转客注册用户提供玖富万卡、小赢卡贷、拍拍贷、360借条、万E贷、江湖救急、信而富、恒易贷等贷款产品的便捷申请渠道服务。
3.3 卡转客依靠互联网依法向卡转客注册用户提供其他金融资讯方面的服务。
3.4 卡转客依靠互联网依法向卡转客注册用户提供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方面的服务。
3.5 卡转客对用户激活率要求如下:
(1)个人账户平安银行信用卡激活率不低于40%,低于40%不予结算。
(2)个人账户浦发银行信用卡激活率不低于40%,低于40%不予结算。
(3)个人账户兴业银行信用卡激活率不低于65%,低于65%不予结算。
(4)个人账户兴业信用卡初审激活率不低于35%,低于35%不予结算。
(5)个人账户光大银行/光大白金信用卡,激活率不低于50%,低于50%不予结算。
(6)个人账户民生银行信用卡激活率不低于40%,低于40%不予结算。
3.6 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及服务机构在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信用卡办理服务时,通过您提供的资料项为您提供信用卡办理的服务机构查询关于您办理信用卡的申卡状态等信息(主要包括您所申请信用卡的具体审批和用卡状态以及您本人是否为银行新户等),以方便您通过我们平台直接查询您的申卡状态。
第四条 用户承诺
4.1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卡转客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对于非因卡转客过错产生的上述信息泄露所导致的用户损失卡转客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用户承诺在接受卡转客服务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后果:
(1)用户的不良信用信息将被上传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设立的各征信数据机构;
(2)用户将因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用户将因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5.用户对数据统计认定有异议的,最终以卡转客认定为准。
第五条 征信授权
5.1 用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卡转客通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了解、咨询、审查用户的个人信息、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及其他评定用户资信状况的信息,包含可能存在的用户不良信用信息。
5.2 用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卡转客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用户接受卡转客服务所对应的个人信息、借贷信息及后续还款记录等信息。
5.3 用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卡转客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用户可能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关于电子合同
6.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卡转客系统上保留存档。其签订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用户通过卡转客系统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已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卡转客规则。
6.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密码等账户信息,不得以账户信息被盗用或其他理由否认已订立的协议的效力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责任限制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卡转客及其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卡转客提供给用户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均是在“按现状”和“按现有”的基础上提供的。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卡转客无法控制的原因卡转客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无法向用户提供卡转客服务的,卡转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联系信息更新
用户接受卡转客服务期间,用户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卡转客。因用户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本协议任意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0.1本协议自用户签署并注册成为卡转客用户之日起生效,除非卡转客终止本协议或者用户丧失卡转客用户资格,否则本协议始终有效。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卡转客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或者限制本服务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变化时,只要用户仍使用卡转客服务,表示用户仍然同意本协议或者变更后的协议。
10.2 本协议终止并不免除用户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规则、已经发生的行为或达成的交易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0.3 卡转客未行使或执行本服务协议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前述权利之放弃。
10.4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卡转客现有及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执行。
10.5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被确认为无效,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0.6 卡转客对本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